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記者 崔靜)針對現階段出現的一些民辦高校在招生過程中發佈虛假矇騙廣告的問題,教育部日前出臺規定,明確要求民辦高校將招生簡章和廣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且發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佈。
在新頒布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中,教育部明確要求,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招生類型、學歷層次、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招生人數、證書類別和頒發辦法等。
《規定》指出,對於發佈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民辦高校,可給予1萬元至3萬元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發佈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和非法辦學機構、非法仲介進行查處。
《規定》同時指出,民辦高校招收學歷教育學生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對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未列入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當年公佈的具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學校名單的民辦高校,不得招收學歷教育學生。
《規定》表明,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為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
《規定》還要求,民辦高校應當完善學籍管理制度,納入國家計劃、經省級招生部門統一錄取的學生入學後,學校招生部門應對其進行復查,並予以電子註冊學籍。對學習時間在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