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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患者可持醫院處方到藥店買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呂諾)衛生部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要求醫院不得限制處方外流,意味著患者可持醫院處方,到價格相對便宜的藥店買藥。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對此表示,在可能減少醫院收入和保障公眾選擇權益之間,衛生行政部門選擇了後者。

    使用規範藥名,藥方看得懂

    很多就診者有這樣的感受:醫生處方字跡潦草難以辨認,有些中藥方子飲片用號碼來代替。拿這樣的藥方去藥店抓藥,藥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毛群安説,在《處方管理辦法》實施以後,凡是醫生在處方中的不規範的做法都必須改正,否則要追究個人以及這個醫療機構的責任。

    打印紙質處方,藥方拿得走

    有就診者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醫生在電腦裏開處方,通過內部網絡傳遞處方,讓患者根據序號排隊劃價,再到醫院藥房取藥。這樣做固然快捷而且節約紙張,但患者根本拿不到處方,也就只能在醫院取藥。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打印出紙質處方,便於藥師準確核發藥品,也使患者到藥店買藥成為可能。

    減少醫院收入,運轉受影響

    同樣的藥品,為什麼醫院藥房往往比藥店賣得貴?毛群安説,根據有關規定,藥品在醫院銷售可有一定比例的加成。如果患者在醫院拿藥,這個處方肯定給醫院增加了收入。

    《處方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患者可以拿處方到藥店去買藥,意味著醫院的收入會受影響。

    毛群安説,醫療機構的經費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服務的收費;二是藥品的加成收入;三是政府的補貼。當前,各級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經費補貼大概佔醫療機構每年支出的7%,就是説,醫院絕大多數收入來源於醫療服務和藥品加成收入。

    社會上取消“以藥養醫”的呼聲很高,毛群安説,衛生部也一直呼籲,希望能取消藥品在醫院銷售加成的政策,使醫療機構不再依賴藥品的收入來維持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因為這個政策是導致藥品在醫院使用過程中商業賄賂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許多問題的根源。但是,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是當前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方案中一個最核心、最難的政策問題。

    他説,取消以藥養醫,需要對醫療機構設計一套比較完整、更加合理的經濟政策。否則,如果醫院本身不能維持正常運轉,就可能影響到廣大群眾享受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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