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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處方管理辦法》:醫師處方不得塗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呂諾)字跡潦草、涂塗抹抹、難以辨認的醫師處方,遭到衛生部明令禁止。12日發佈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書寫必須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據規定,處方應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對飲片的産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藥品劑量與數量要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説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除特殊情況外,處方應當註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製。

    據衛生部新聞發言人介紹,《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的書寫提出明確要求,目的是規範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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