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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衛生信訪事項應60日內辦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記者呂諾)衛生部近日發佈施行《衛生信訪工作辦法》。該辦法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出具處理意見書,送達信訪人;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不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該辦法強調,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其信訪工作機構聯絡方式、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還應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衛生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辦法規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有一名領導主管信訪工作;領導幹部應當閱批重要群眾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衛生信訪工作彙報,研究解決衛生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佈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有請求復查、復核的權利;對重大、疑難、複雜信訪事項,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衛生部門信訪工作辦法》和《群眾逐級走訪和衛生部門分級受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據介紹,《衛生信訪工作辦法》修訂合併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內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與《信訪條例》保持一致,強調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內容上與《信訪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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