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起施行的《陜西省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凡涉及行政權力的規範性文件,由事後備案改為事前審查,即印發前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以規範行政監督,減少糾錯成本。
《辦法》明確了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不能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規範性文件設定法外職權,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辦法》規定,規範性文件出臺前必須經過所在機關法制機構審核把關。當發現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發出糾錯意見書後,制定機關必須自行改正,否則,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消或者改變;規範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相抵觸的,法制工作機構有權直接予以撤消。
陜西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宋昌斌説,長期以來,我國對行政機關“紅頭文件”實行事後備案制,即文件頒發實施後再交給政府所屬的法制部門備案。由於事後備案沒有具體明確審查職責,缺乏應有“硬度”,容易使規範性文件帶上部門利益。而且,由於事後審查制度必然的滯後性,一些違法文件在被糾正之前已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從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記者 王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