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再次對幾起私設處罰的政府“紅頭文件”叫停,並明確要求發回重新修改,逾期不修改將依法予以撤銷。
這幾個政府“紅頭文件”分別是:慶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城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和《文化市場管理辦法》,隴南市和平涼市的《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規定》和《物業管理實施辦法》。慶陽市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中,省略了行政機關查處行政違法行為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方式和程序,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後認為:這種規定違背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同時慶陽市的《城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擅自提高了處罰標準,也應糾正。省法制辦在審查隴南市和平涼市的政府規定性文件中發現:平涼市規定鄉鎮道路營運客車,營運年限不得超過8年。此條與國家現行的《汽車報廢標準》中的規定不符。而《平涼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則擅自創設行政處罰項目,屬於違背上位法規定,私自越權設定行政處罰。
據介紹,從2005年起甘肅省各級行政機關以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行政監察、輿論監督等方式,加大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修訂、廢止了一批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執法依據,撤銷了一批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執法主體,清理了一批不合格的執法人員。
有關人士也同時坦言:雖然現在查處力度在不斷加大,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府規定性文件時仍然習慣於擅定“霸王條款”,越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問題時有發生。同時,還有一些政府規範性文件沒有及時上報備案,無法審查,致使文件中的違法規定,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蘭州商學院教授雷興長分析後認為:目前有許多“霸王條款”混雜在“紅頭文件”中,成為某些部門攫取一己之利的工具。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紅頭文件”的顯失公平和違法具有影響更深、範圍更廣的危害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持續、反復的危害。(記者康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