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21日電(記者 沈汝發)福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福州市監察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的通知》,要求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領導幹部凡違反規定,一律按違紀處理,同時將追究當事人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通知》規定,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並擅自駕駛。對特殊行業的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持有本人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並建卡登記後報紀檢機關備案。
《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規駕駛公車的行為。領導幹部凡違反《通知》規定,擅自駕駛公車或利用職權借用車輛擅自駕駛,一律按違紀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當事者黨紀或政紀處分;造成車輛損壞、丟失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車者自負。對領導幹部公車私駕現象,一經發現,在對當事者個人嚴肅處理的同時,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據福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人介紹,近年來,福州市一些領導幹部違規駕駛公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傷及無辜群眾,有的甚至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群眾對此反映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