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鄒聲文)根據中國科協23日公佈的《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試行)》,以學術團體、專家的名義參與商業廣告宣傳被界定為學術不端行為。
《規範》是中國科協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專門委員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結合科學技術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的,它用專門一章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了具體界定。
《規範》指出,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慣例的行為”。《規範》還列舉了幾種具體的學術不端行為:
——故意作出錯誤的陳述,捏造數據或結果,破壞原始數據的完整性,篡改實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求職和提職申請中作虛假的陳述,提供虛假獲獎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等。
——侵犯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故意省略參考他人出版物,抄襲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內容;未經授權,利用被自己審閱的手稿或資助申請中的信息,將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或研究計劃發表或透露給他人或為己所用;把成就歸功於對研究沒有貢獻的人,將對研究工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僭越或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成果發表時一稿多投。
——採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以及其他與科研有關的財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對競爭項目或結果的審查設置障礙。
——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學術劣跡,包括參與他人的學術造假,與他人合謀隱藏其不端行為,監察失職,以及對投訴人打擊報復。
——參加與自己專業無關的評審及審稿工作;在各類項目評審、機構評估、出版物或研究報告審閱、獎項評定時,出於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而作出違背客觀、準確、公正的評價;繞過評審組織機構與評議對象直接接觸,收取評審對象的饋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