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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立法規定客運車輛不得中途“甩客”“轉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拉薩4月5日電(記者 王攀)來過西藏的遊客都知道,長途客運和汽車租賃業務在西藏交通旅遊業中佔據著重要位置。為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日前修訂通過了《西藏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不僅首次規範了全區的出租車市場和汽車租賃業務,還明確規定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中途下車或加價,以此來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

    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巴桑羅布説,自治區早在2003年就通過實施了道路運輸管理法規,但是隨著上位法的修訂和全區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原有的條例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市場運營的需要。因此,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全面修訂原條例。

    巴桑羅布説,客運經營是本次修訂關注的重點內容。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全區的客運線路經營權實行4年至8年的有期限經營制度;客運經營權不得出租、轉讓。此外,條例針對部分地區客運市場存在“甩客”“轉包”旅客等不良現象,特別規定“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中途下車或者加價,不得以堵站方式影響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違反條例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首次針對當地出租車市場明確了準入資格,規定出租車不得繞路,且必須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或雙方約定的價格結算運費;未經租車人同意,出租車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為進一步規範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條例還要求當地汽車租賃經營者必須給所屬車輛辦理租賃經營手續,未辦理租賃經營手續的車輛不得用於租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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