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4月9日電(記者岳德亮)針對因補償標準存在分歧而導致拆遷矛盾多發的現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通過立法確定拆遷過程應當經過兩次聽證,以切實維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理權益,增加緩衝空間,減少對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9日通過當地媒體公告重新發佈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從2007年3月29日起,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嚴格控制拆遷規模,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監督拆遷計劃執行和拆遷安置用房建設,保障被拆遷人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基本生活條件。
在此基礎上,拆遷過程還應當履行兩次聽證程序。一次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依法舉行聽證,就拆遷許可涉及的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事項聽取意見;一次是在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市、縣政府在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前,應依法舉行聽證,就作出補償安置裁決的主體、程序、依據及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理由聽取拆遷當事人、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