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 毛曉梅)中國保監會17日公告稱,為健全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加強保險監管,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監會已于4月6日正式發佈實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初,保監會出臺了旨在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性文件——《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明確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保險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有2名獨董。《辦法》就是該框架文件的一個配套實施細則。
此次,保監會要求,各公司已經聘任獨立董事的,應根據《辦法》關於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的要求進行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獨立董事,應于6月6日前在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進行補充公開聲明,並將聲明報保監會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據了解,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公司,獨董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獨立董事的薪酬來源於公司,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三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缺乏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花瓶”獨董的現象不乏存在。
《辦法》主要從程序性上對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罷免等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獨立董事的職責、義務和保障,並制定了相應的監督和處罰措施。如規定總資産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獨董佔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不得同時在4家以上的企業擔任獨董。《辦法》強調獨董的“獨立性”,排斥影響獨立判斷的人擔任獨董,比如包括“近三年內在持有保險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或保險公司前10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在與保險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銀行、法律、諮詢、審計等機構擔任合夥人、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等。
由於保險公司是高負債經營,資産主要來自廣大投保人。因此獨董要充分發揮應有的決策和監督職能,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在職責上,《辦法》規定,獨董應對下列事項進行認真審查並向董事會提交書面意見:重大關聯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利潤分配方案;非經營計劃內的投資、租賃、資産買賣、擔保等重大交易事項等。獨董因工作失職而被撤銷任職資格的,保監會將會在媒體上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