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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要全額上繳財政專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24日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收取訴訟費用,絕不能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要堅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收費,不得擅自簡化或增加程序收費;要繼續堅持收支兩條線,將收取的訴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人民法院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核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于2006年12月19日由國務院公佈,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及訴訟費用的負擔與管理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確立了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國人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和對等原則等基本原則,重新規定了訴訟費用的交納範圍,調整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對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辦法》在降低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方面作了六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將財産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為2.5%;二是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三是將離婚案件涉及財産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財産總額不超過1萬元調整為不超過20萬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産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五是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六是對財産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最高法院規範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辦法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做好《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後的收費銜接工作。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於今年4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明確,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不適用辦法的規定。對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審的,適用《辦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按照原審時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和標準重新予以確定。

    對於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

    根據《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辦法》規定,執行申請費和破産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産申請費清算後交納。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自4月1日起,執行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破産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破産清算後,從破産財産中優先撥付。

    據了解,為規範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將於近期對《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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