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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解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5日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日前,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第492號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國務院新聞辦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表示,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了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及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發佈制度與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制度三項主要制度,它的實施將更加有效地促進廉潔高效政府的建設。

    在此次新聞發佈會上,張穹還就《條例》的內容給予進一步解讀。

    ■確定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除此之外,都可以公開

    張穹説,我國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候,從兩方面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一方麵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規定了政府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除此之外,都可以公開。

    張穹指出,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了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性、時效性和針對性,防止行政機關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佈,或者是公佈政府信息的隨意性。二是把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及時地予以公佈,這樣方便群眾知曉政府的信息,也減少依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

    ▲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前,應徵得第三方的同意,不同意則不得公開,但涉及重大經濟違法犯罪、商業欺詐以及性犯罪等案件的除外

    ▲禁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為託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而不履行公開義務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未徵得權利人同意時如何公開?

    張穹指出,《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並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的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前,應當徵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如果是政府信息與公共利益相關,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機關也可以公開。比如重大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商業欺詐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問題。

    張穹介紹,為保障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防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為託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而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條例專門設了“監督和保障”的條款。

    ■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不限制時間

    ▲一般需求可通過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獲得,特殊需求則需依法申請才能獲得

    ▲政府須在15日內答覆申請人

    人民需求的政府信息,分為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兩種。一般需求可以通過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獲得,而特殊的需求則需要依法申請才能獲得。

    張穹介紹説,“因為政府信息量大和涉及面廣,涉及到社會生産和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有相當一部分人和事會因為生産、工作、科研的需要,需要特殊的信息服務,依法申請信息公開就是為這種特殊需要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規定,沒有時間限制。”張穹表示。

    他又特別強調,雖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對申請人沒有時間限制,但對政府答覆申請人卻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在15日內給予答覆。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

    ■在華外國人和組織可申請信息公開

    ▲應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張穹指出,外國在華居民和組織,可以通過中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渠道,獲取政府信息。

    至於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向中國政府申請獲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張穹表示,應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

    ■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協調機制

    ▲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時,應與其溝通和確認

    ▲上一級機關有權發佈信息,下一級機關未經批准,不能擅自發佈信息

    《條例》規定,政府公開信息必須準確及時,如果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張穹介紹,為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一致,避免信息發佈發生混亂,《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時,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和確認。另外,上一級機關有權發佈信息,下一級機關如果不經批准,則不能擅自發佈信息。 (記者 吳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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