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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證交所加強對上市公司高層所持股份的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2日   來源:經濟日報

    滬深證券交易所5月8日分別公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監管。

    上證所指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深交所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上市公司董、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指引規定的,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上證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委託上市公司利用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發放的CA證書,通過上證所網站及時申報或更新個人基本信息。上證所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鎖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上證所自其離職日起6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期滿後將其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動解鎖。

    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上證所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在上證所上市的A股為基數,按25%計算其可解鎖額度;同時,對該人員所持的在可解鎖額度內的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進行解鎖。對存在涉嫌違規交易行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證所可以對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證所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及時通過上證所網站進行在線填報,上證所網站將於次日公開展示上述信息。

    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聯合發佈的指引,首次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證券事務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其他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納入應公開披露的範圍,並要求參照有關高管規定申報並披露。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通過其任職後的2個工作日內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並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結算公司根據其申報的個人信息對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進行加鎖、解鎖等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通知董事會秘書以便核查該交易行為是否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重大事項的進展而存在不當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買賣後的2個交易日內,應當及時向深交所申報並披露,拒不申報的深交所將公開披露;在重大信息籌劃及披露的窗口期內禁止買賣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對於6個月內買進又賣出的短線交易行為,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記者 賈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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