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對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原來將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三種形式,修改後的草案則調整為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合夥成為普通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
有些專家提出,有限責任合夥本質上屬於普通合夥,不是一種獨立的合夥企業形式。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從主要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看,合夥企業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合夥企業,其特點是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類是有限合夥企業,其特點是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只出資,而不執行合夥事務,對企業債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隨著合夥企業的發展,一些國家對通常採取普通合夥企業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中合夥人的責任作出特別規定,即在合夥人都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下,對一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夥企業債務,其他合夥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從本質上看,這種在特定情況下免除連帶責任的有限責任合夥只是普通合夥中的一種特殊責任形式。採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的合夥企業,其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與第三人關係、入夥、退夥等方面,與普通合夥企業是一樣的,不宜將其單獨列為一種合夥企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草案將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分兩章規定。在“普通合夥企業”一章中,將有限責任合夥作為一節,作出特別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