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毛曉梅)從今年7月1日起,機動車車船稅這一稅種將統一由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今年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趕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繳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培訓人員、完善交強險業務及財務系統、修改交強險保單等。
據悉,此次共有24傢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列入代收代繳單位範圍。
按照車船稅有關政策和相關徵管規定,拖拉機、軍隊武警專用車、警用車是免徵車船稅的。除此以外的機動車輛,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各保險公司在銷售交強險時一律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新購置的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仲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仲介機構的培訓並要求仲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仲介機構應當在交強險保單簽發後5個工作日內,向保險公司結報稅款,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此外,對於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車輛,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車船稅。
保監會發佈關於修改機動車“交強險”保單的通知
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的通知
保監産險〔2007〕501號
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交強險單證管理,現就交強險保單修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備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啟用經中國保監會監製的2007年版交強險保險單和2007年版摩托車交強險定額保單(見附件)。從文到之日起,可啟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機定額保單和2007年版運輸型拖拉機定額保單。原2006年版交強險保險單之後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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