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記者 呂諾、吳晶)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25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普通高校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權利。部分學校扣發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所得的獎學金,用獎學金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做法是“不合適”的。
王旭明指出,200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有明確規定。希望遇到類似問題的學生,就有關具體事宜與學校協商,或者到所在學校的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同時,高校應下大力氣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後的管理工作,督促借款學生按時足額還款,有效地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健康、持續的發展。
針對一些學生反映的所在學校助學貸款名額少而且發不下來的情況,王旭明説,我國所有大學進行助學貸款從原則上是按照當年在校總人數的20%來確定,平均到每個班級就5至6人。
他指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按照以下程序操作:第一步,學生首先提出申請,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的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要如實完整填寫,並準備好有關材料,一併交給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機構。第二步,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第三步,經辦銀行經過貸款審批,經辦銀行在收到提交申請和信息表以後在20日以內完成審查。第四步,學校和學生要簽訂借款還款合同,貸款申請被批之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等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第五步,貸款發放。
王旭明強調,國家助學貸款只是我國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一個形式。此外還有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學校提供勤工儉學等形式,同學們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多做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