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6月12日電(記者 姜辰蓉)記者從青海省衛生廳了解到,日前,青海省出臺《公立醫院院長行政問責辦法(試行)》,規定醫院主要行政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如果出現七類情形和七種情況,衛生行政部門將實施行政問責。
這一辦法中規定的七類情形是: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質弱化,效能低下,履行公益職責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衛生整體工作部署的;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單位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違反工作管理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不嚴格依法管理或治院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損害衛生行業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和衛生單位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舉止不端,有損領導幹部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七種情況是: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單位職工個人、黨組織和其他組織上報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舉報、控告;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務督查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工作考核結果反映有明顯問題的;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及相關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衛生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責任追究成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通報批評;責令在一定範圍作出書面檢查;停職反省;賠償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其他處理;建議給予黨內或行政處分;勸其引咎辭職;建議免職或撤職等九個方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