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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有連帶賠償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法院:六種情形應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記者田雨、艾福梅)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佈一項司法解釋,就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若干問題予以明確。這一司法解釋自即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6種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係人産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對被審計單位有上述列舉的第2種至第5種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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