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重慶市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被許可人可以申請補償。重慶市政府日前通過行政許可補償暫行辦法,規定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應當主動告知被許可人享有申請補償的權利,補償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補償的時效為兩年。
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頒布的490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補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而重慶市通過的這個辦法,在如何補償、補償原則、補償範圍、補償方式以及補償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為強化行政機關誠信意識、建立統一的行政補償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
在補償範圍方面,辦法規定原則上不賠償間接損失,但把“為防止損失的擴大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納入了補償範圍。對補償方式,辦法規定可採取支付補償金、實物補償和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考慮到補償還要有利於補償申請人申請補償、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機關互相推諉,《辦法》最終確定“由最初作出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由各行政機關共同的上級機關確定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補償協議由雙方協商決定,無法達成一致則由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補償的時效為兩年。(記者 劉天亮)
·新聞背景·
行政許可補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都沒有過錯,因客觀原因,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因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該依法給予補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