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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突發事件應選擇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應對突發事件應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應對突發事件時更要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為”的立法思想,在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發生突發事件時,賦予政府可採取非常處置手段是必要的;但同時,情況越緊急、越複雜,越要注意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根據這一立法思想,草案明確規定政府在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過程中,要遵循“比例原則”,即政府採取措施過程中,如果有多種手段可供選擇,要選擇對老百姓利益損害最小、最有利於保護老百姓權益的措施,如果不這樣做,政府就是違法。

    據此,草案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被徵用的財産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單位負責人須親赴現場勸解疏導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田雨、艾福梅)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草案還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於“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草案規定:“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 田雨 鄒聲文)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規定曾引起中國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少“解讀”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體今後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到處罰”“媒體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這個規定就是要限制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後,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包括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許多單位和部門認為,信息的發佈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在這個問題上,媒體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應該充分肯定。此外,草案關於“違反規定”的表述含義不清,“有可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藉口,不利於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茂林介紹,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還有人認為,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要不要採用罰款的手段,尤其是規定只給予罰款的處罰是否妥當,值得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關規定,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草案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草案並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一審稿第45條曾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經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刪除了“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依法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曾經以緊急狀態法的名稱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緊急狀態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有何關係、有何區別?

    草案一審稿在第2條第2款規定:“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200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首次審議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調研、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意見。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有特定的條件和程序,並需要採取特別措施,不屬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調整範圍,應另行制定緊急狀態法,本法可不涉及;有的認為,本法應對草案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這四類突發事件引發的緊急狀態作出規定,以防止在緊急狀態法未制定前存在法律空白。

    法律委研究認為,草案規定的四類突發事件與危及國家安全的事件,性質完全不同,處理的機制、辦法也不相同,要嚴格加以區分。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是大事,要慎之又慎。從現實情況看,本法就應對草案所列四類突發事件作出規定,是迫切需要的。這四類突發事件引發的緊急狀態則情況複雜,需要採取的特別措施也不一樣,現在尚無實踐經驗,難以作出統一規定。至於處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動亂、暴亂、嚴重騷亂等三種政治事件引發的緊急狀態,戒嚴法已經作了明確規定。

    基於上述考慮,草案二審稿把一審稿中第2條第2款移入“附則”作為一條,並增加一款規定:“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法律委員會認為,這樣規定,能夠為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引發的緊急狀態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須加強警衛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田雨、艾福梅)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此外,草案還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還規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預防+應急:國家將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增加了三條原則性規定。

    新增加的規定之一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此外,去年6月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為了對政府處置突發事件行為進行規範,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發生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嚴重突發事件國務院可採取必要控制措施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發生嚴重突發事件,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這是24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的內容。

    去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一審稿第43條曾規定,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事件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及時調整稅目稅率,實行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等調控措施;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和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啟動支付系統的災難備份系統,保障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等保障措施;暫停部分或者全部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交易和兌付、期貨交易,暫停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贖回,限制給付保險金,限額提取現金等限制措施;採取限制貨幣匯兌、資金跨境收付和轉移等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外匯管制措施。

    對此,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事件,可以採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管理手段和市場調控措施加以解決,不必另行採取特別措施。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在草案二審稿中作出相應修改。

我國擬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田雨)為了建立健全統一的風險補償機制,24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提出:“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此外,去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現行的若干單行法律對處置特定領域突發事件作了規定,但未對各級政府統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應急機製作出規定,本法應在總結這些單行法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著重就建立健全各級政府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統一高效機製作出規定。

    為了明確應急管理的統一行政指揮,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的統一信息平臺,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儲存、匯集、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為了完善應急的統一物資儲備,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為了建立統一的應急救援隊伍,草案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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