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7月2日電(記者馮麗)記者從江西省人民政府獲悉,《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已于7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所欠工資數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週期屆滿時結算並付清。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清單項目及數額應當與工資支付表相一致。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工資清單。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清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明確,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