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7月4日電(記者 李麗靜)河南省日前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今後,藥品批發企業出租(借)許可證,零售藥店開設“店中店”,出租、租借櫃臺的,一律從重處罰。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零售藥店開設“店中店”,把自己的櫃臺租給所謂的藥品廠家或“藥品銷售人員”;有的藥品經營企業聘用所謂的“銷售代表”,懷揣著從企業租來或借來的證照,打著該企業的旗號,幹著自己的買賣,而醫藥企業唯一要做的就是給那些人提供證照、發票,為他們提供納稅服務,收取管理費、租金或手續費等費用。甚至有的企業不經營一粒藥,僅靠出租出借證照和代開發票等盈利。針對這些問題,河南省政府日前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該省要定期評估和分析本地藥品安全狀況。同時,各地各部門不得干擾藥品監管部門正常監管執法,不得要求藥品監管部門承擔經濟發展指標和行業發展任務。
河南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堅決打擊藥品批發企業出租(借)許可證和批准證明文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不統一配送藥品,以及藥品零售企業出租(借)櫃臺等行為,嚴厲查處進貨渠道混亂和購銷記錄不完備等違規經營行為。河南省政府還要求,對於1999年至2002年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的藥品品種,如果安全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證,必須全部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