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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今後5年學費、住宿費不得高於去年秋季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向各地通報了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並於6日通過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佈,明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今後五年各級各類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強調,教育收費項目屬於全國性行政事業收費項目,除國務院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聯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都無權出臺新的教育收費項目。高等學校改按學分制收費,按學分制收費的學費總額不得高於實行學年制的學費總額,並需在召開聽證會的基礎上,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這位負責人表示,高校可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高校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

    發展改革委規定,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但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收取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發展改革委要求相關高校認真做好高校收費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開學前,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校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要一律取消;對保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文件,要通過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以便於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查詢、監督。

    這位負責人説:“對按規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相關鏈結
· 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佈中央部屬高校學費標準附表
· 北京:2007年高中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不再收學費
· 關注立法: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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