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 李亞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批准了《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
受國務院委託,科技部部長萬鋼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説明時説,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ITER)計劃,是目前全球規模最大的國際科研合作項目之一。其目標是建造一個核聚變實驗堆,驗證和平利用核聚變能的科學和技術可行性。
“我國于2003年1月開始參加ITER計劃談判。經國務院批准,由科技部、外交部、國防科工委、中國科學院和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組成的中方代表團,參加了ITER第八次政府間談判會議以來的所有多邊、雙邊談判和磋商活動。”萬鋼説。
2006年11月,我國在法國與歐盟、印度、韓國、俄羅斯和美國6方代表共同簽署了《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並與除美國以外的其他5方代表簽署了《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隨後,ITER臨時國際組織于2006年12月1日成立,ITER計劃正式進入實施階段。目前,參加ITER計劃的其他各方均已完成審批程序。
《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由序言、29條正文和2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建立ITER國際聚變能組織,保障並促進各成員方合作實施ITER這一旨在驗證和平利用聚變能科學技術可行性的國際計劃;規定了ITER組織的職能和法人資格等。
《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由序言和29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規定了ITER組織享有的特權和豁免;規定了締約方代表行使代表職能時享有的特權和豁免等。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這兩個協定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以往的締約實踐,是我國參加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的法律依據,為我國在該計劃實施過程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完整可行的保障機制,對推動我國核聚變能的研究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符合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的長遠目標和國家利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
《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的決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06年11月21日由科技部部長徐冠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巴黎簽署的《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