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完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進一步推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發展,充分發揮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中組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據悉,《規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新形勢的發展需要進行修訂的。《規定》對人事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受案範圍、組織機構、管轄、人事爭議調解、人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裁決等基本程序及人事爭議仲裁與司法的銜接及裁決的執行等進行了規定。
《規定》提出,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其職責是: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規定》明確了仲裁的受案範圍。主要是: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是隨著公務員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出臺以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進一步擴大和規範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和管轄範圍。同時,人事爭議仲裁實現了與司法接軌,需要在法規中予以明確。此外,對人事爭議仲裁組織機構也需要重新作出規定。
《規定》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盛若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