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記者呂諾)我國將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産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予以公佈。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的。
《實施意見》規定,藥品、醫療器械生産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産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産經營者逃避産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産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意見》規定,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並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實施意見》強調,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産品代理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産品生産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産品,不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