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4日電(記者 王立彬)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4日發佈《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養殖用地,及時提供用地,積極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做好用地服務。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通知要求縣級畜牧主管部門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産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據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規模化畜牧養殖用地確定後,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通知要求各地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産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養殖業以散養為主,即使有規模化養殖,大都是臨時性簡易設施,用地矛盾並不突出。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展,飼養方式和結構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養殖規模增大,附屬設施增多,對養殖業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從規劃、計劃、用地分類管理等方面給予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面向整個畜禽養殖業,體現用地政策的統一性、規範性和前瞻性,已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