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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規定補償安置不落實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6月19日電(記者 張濤)記者從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海域管理處獲悉,這個省將完善養殖用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機制,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地方政府應當異地安排相應面積的養殖海域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權。

    據介紹,河北許多漁民以捕撈或養殖為家庭生産主業,他們沒有土地生産資料,糧食要靠購買或國家供給。隨著海洋經濟的迅猛發展,港口碼頭、濱海旅遊、油氣開採、臨海工業、填海造地等海洋開發活動的規模不斷擴大,與漁民養殖用海之間産生了糾紛與矛盾。

    對此,河北省規定,對於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養殖區範圍的,應當給予原養殖用海者相應的補償。涉及漁民養殖用海的,應當依法及時並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及其他補助資金,確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漁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為了使被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漁民長遠生計有保障,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地方政府應當異地安排相應面積的養殖海域,或者經過轉産轉業培訓後,為漁民再就業提供幫助。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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