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公佈了《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將於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重點規範了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行為以及産生、貯存電子廢物的行為。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評文件。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並予以公佈。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記者秦京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