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劉奕湛)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關條款,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會議已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曾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限制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這一項再審事由,針對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不讓當事人行使辯論的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因此,將“限制”一詞修改為“剝奪”,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關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中國擬修法刪除民訴法“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一章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劉奕湛、周婷玉)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一章。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會議已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業破産法(試行),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為了解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産還債程序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專門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産法,已經對破産還債程序作出統一規定,而且適用於全部企業,應將民事訴訟法這一章刪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關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建議刪去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