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法律案修改了什麼?
——聚焦城鄉規劃法、律師法、節能法、關於修改民訴法的決定等四部法律草案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城鄉規劃法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28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
27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報告了這四部法律案的修改意見。他表示,這四部法律案已經過多次審議、修改。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建議定於28日閉會的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在提交表決前夕,這四部法律草案又修改了哪些內容?
城鄉規劃法草案:撤銷規劃許可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城鄉規劃法草案三審稿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撤銷行政許可不僅會給被許可人造成損失,還有可能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款中的“被許可人”修改為“當事人”。
關於修改民訴法的決定草案:明確抗訴案件裁定再審的起始日期
關於修改民訴法的決定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裁定再審的規定可能會引起歧義,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還可以作出不予再審的裁定,應予明確;同時,還應明確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現行民事訴訟法就是這樣規定的。據此,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草案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明確向哪個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律師法修訂草案: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監聽
律師法修訂草案原來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不僅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還要會見被告人,會見被告人時也不應被監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關於律師特許執業制度,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刪去有關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准予特許執業的,應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專門考試。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恢復特許執業應具有法律知識的條件。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建議保留有關條款,同時修改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節能法修訂草案:房地産商虛假宣傳節能信息將被處重罰
節能法修訂草案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未向房屋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信息和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這兩種行為的性質有所不同,處罰也應加以區別。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這一條對所列行為規定的罰款數額可能很大,建議參照對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再作研究。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有常委會委員提出,鍋爐、電梯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耗能在能源消費中佔很大比重。本法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行政監管體制可以不作規定,但為保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耗指標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應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審查和監管作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國務院正在研究制定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加強節能審查和監管的辦法,本法就加強對鍋爐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審查和監管作出規定,是必要的。草案據此增加了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