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28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政府日前正式下發了《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頒發。
據了解,《實施意見》中的小煤礦是指年生産能力30萬噸以下的市縣屬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每個礦井必須配齊礦井安全管理人員,礦井必須設立礦長,安全、生産、機電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
《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對於發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人至2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暫扣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暫扣兩證期間礦井停止生産活動,責令參加復訓,合格的退還其兩個資格證書,不合格的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人至9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