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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管將強化從源頭防範風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韓潔)為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的監管,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行為,我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此舉標誌著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取得重要進展。

    財政部日前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該辦法分為六章,包括總則、評估事項、核準和備案、監督檢查、罰則、附則,共35條。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並佔有國有資産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的資産評估。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國內金融企業引入海外戰略投資者,外資入股溢價偏低、外資在中國金融股身上享受暴利的現象,曾一度引發業內關於金融國資是否被賤賣的爭論。在這一背景下,出臺《評估辦法》意義尤為重要。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説,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許多原先國有獨資的金融機構逐步進行了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這就要求制定操作規程來規範企業的行為,減少行政審批。《評估辦法》旨在為各類金融企業評估活動確定統一的規則,減少行政審批,明確評估事項、委託方式以及評估核準和備案的程序,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作用,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的價值。

    他表示,《評估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的監督管理,完善國有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更好地從源頭上防範金融風險和金融腐敗。

    據悉,《評估辦法》明確規定了金融企業必須進行國有資産評估的十五種情形,包括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制;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産權轉讓;資産轉讓、置換、拍賣;債權轉股權;債務重組;接受非貨幣性資産抵押或者質押;以非貨幣性資産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等。並規定,金融企業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産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産産權變動的經濟行為,必須提前申請資産評估項目核準。

    金融司負責人説,與非金融企業不同,金融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涉及許多特殊的資産評估問題,如接受非貨幣性資産抵押或質押貸款的評估、抵債資産評估、政策性債轉股資産評估、不良資産處置等。上述情況在以前制度辦法中體現得較少,因此《評估辦法》對需要金融企業進行資産評估的範圍進行了重新修訂。

    此外,由於新會計準則對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科目和資産負債表按照銀行、證券和保險重新進行了分類和調整,《評估辦法》也對評估備案表項作相應調整。

    這位負責人表示,《評估辦法》的出臺還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鏈條。國有資産産權登記、資産評估和産權轉讓是國有資産管理的重要環節,三者的有機結合有助於國有資産管理形成閉合的鏈條。資産評估在很大程度上起著客觀評價國家對金融企業歷史投入和發現其市場價值的作用,為國有金融企業重組和改制、資産轉讓和處置提供了價格參考依據。

    據悉,我國目前已出臺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備受關注的《金融類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也正在醞釀出臺。

 
 
 相關鏈結
· 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
· 財政部就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管暫行辦法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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