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2月13日電(記者褚曉亮)吉林省日前分別出臺了《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辦法》和《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兩項制度,旨在將評估和問責相結合,通過制定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追究制度,促進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
據了解,這兩項制度從2006年10月開始研究制定,並廣泛徵求各級政府和行政專家學者的意見後形成,兩項制度均突出了科學和量化的原則。
《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辦法》在績效評估指標上主要圍繞省政府確定的75項重點工作,採取領導評估、社會評價和跟蹤評估等方式,績效評估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對評估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將結合《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進行行政問責。
《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是以吉林省政府名義頒布的第一個行政問責規定,是對績效評估制度的補充,突出了對行政首長的問責,並規定了43種需要問責的行政行為,包括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個人擅自決定的,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産失誤造成資金浪費的,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的,事關民生等重大問題能夠解決而不解決的等43種行政行為將作為問責的重點,問責將採取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等方式進行。
目前,按照《2007年省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辦法》,吉林對省級政府部門的績效評估工作已全面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