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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起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張毅)《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16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條例》指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既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條例》也明確了相關處理辦法。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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