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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交強險的質疑暴露汽車社會不和諧根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南辰)備受各界關注的交強險費率調整聽證會近日在北京舉行。由於聽證會召開之前,降低費率已經毫無懸念,因此,這次聽證會上各方代表對交強險無責賠付相關條款的質疑成為關注焦點。

    我國于2004年5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賠償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嚴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並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確定了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産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該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這就是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相關條款如果不進行修改,百姓要求取消機動車之間事故無責賠償的呼聲就很難實現。這也促使我們反思近期我國汽車社會一些不和諧因素的根源,其中相當一些與法律缺位或不當密切相關。

    例如,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保護弱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需要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完善的配套法規保障。而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仍然缺位。一些地方出了交通事故後,司機如果逃逸,就會使受害人家庭遭受雙重打擊而得不到及時、到位的救助。

    再拿交強險來説,據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目前保險公司的賠付中很大一部分是無關痛癢的小額財産賠付。“如果剔除財産損失責任,交強險的賠付成本能降低25%。”這也需要有關法律部門對相關法規細則進行調整,這樣就能把交強險的資金用在“刀刃上”,進一步減輕有車族的負擔,併為行人和非機動車撐起更大的“保護傘”。

    除了法律因素,造成我國汽車社會不和諧因素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企業做不到從大局出發,以社會效益為重。例如,百姓對交強險首份盈虧報告的質疑,相當一部分集中在經營成本支出上。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這樣的社會公益性質的險種,到底應該把成本控制在怎樣的水平上,這不僅僅是保險公司競爭能力的問題,更體現了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心。對此,保監會有關人士已經明確表態,要進一步壓縮交強險的經營成本,這值得百姓期待。對於這個道理,那些國際油價一漲就叫“虧”,就忙著要漲價或向國家要補貼的石化壟斷企業更要有清醒的大局意識。

    再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來説,其保護弱者的初衷也不能被誤讀為一種簡單的“二元”(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對立思維:與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機動車確實是強者。但是交通事故的責任從大的角度看絕非僅僅被機動車與行人分攤。以北京“南二環奧拓撞人案”來説,那對農民工夫婦闖入封閉的南二環主路,從交通安全教育的角度看,與相關部門的職能缺失不無關係。而當時交強險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提醒有關部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考慮到國情,考慮到操作層面的難度,更要均衡考慮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民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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