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日電(記者 呂諾)藥品監管部門派駐藥品生産企業的監督員,若接受所派駐企業的饋贈、在企業報銷費用、借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將由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出臺“派駐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強調,派駐監督員不得接受所派駐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借工作之便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格執行職責範圍內的任務,監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嚴格履行監督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不干預所派駐企業的正常工作,不得洩露所派駐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
規定提出,派駐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按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接受企業的饋贈、報酬、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參加派駐藥品生産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的;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及親友牟取私利的;不履行派駐監督員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企業和個人的;對被監督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刁難或者打擊報復的;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為進一步強化對高風險産品生産企業的動態監管,從2007年3月起,藥監部門開始在血液製品及疫苗類、注射劑類和特殊藥品這三類高風險産品生産企業試行派駐監督員。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公佈的最新數字,各地已向上千家高風險産品生産企業派駐了1300余名監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