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研究所 劉樹傑)日前,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的發佈和執行,不僅標誌著我國市場監管法制化的進步,也是基於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價格調控手段創新,將有助於抑制“跟風漲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漲幅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生。
正確理解《實施辦法》,以下幾點應予重視:
1、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但法律條文畢竟是粗線條的,必須有具體的執行辦法,才具有可執行性。1997年12月頒布《價格法》後的10年間,由於我國物價長期處於穩定狀態,具體的執行辦法一直沒有明確。這次出臺的《實施辦法》,對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範圍、對象、程序、違規的認定標準與罰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終於使《價格法》第三十條具有了執行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也可將《實施辦法》視為《價格法》第三十條的實施細則,它使《價格法》為主體的價格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2、輔助性。物價上漲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於供給,拉動價格上漲;或是成本增加,推動價格上漲。解決供求失衡問題當然應主要靠供求總量調節。目前,我國市場調節價在商品和勞務總量中的比重達90%以上,市場機制已居主導地位。避免明顯通貨膨脹的根本措施,顯然也應是供求總量調節,或擴大供給,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屬對微觀行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總量調節措施效果尚未顯現之前,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人心、防止事態惡化。對此,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識也是清楚的,已明確地將之界定為特定條件下宏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
3、必要性。儘管臨時價格干預屬於特定條件下宏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但並非可有可無。無論是以毛澤東的矛盾論為根據,還是從系統論出發,輔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為它所針對的問題是事物整體或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燒藥一樣,退燒藥並不能殺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減少因高燒而引致的其他並發癥。我國雖已基本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但整體上仍處於過渡轉型階段。這種轉型不僅體現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為短期化等,也都是過渡階段不可避免的産物。因此,我國宏觀經濟層面出現的問題,並不完全源於宏觀經濟政策和管理,也與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有關並相互交織。一些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無長期打算,不講信譽,特別是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的情況並不鮮見。儘管這些問題屬於微觀層面,但由於它加劇了社會的恐慌情緒,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進而對整個經濟系統産生擾動。因此,在過渡轉型階段,“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及時、適度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近幾個月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去年8月份以後,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其中,以食品為主體的一些關係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兩位數,並呈現出進一步上漲的趨勢。一些經營者開始跟風漲價,有些甚至趁機製造漲價氛圍,哄抬價格。如不及時加以抑制,勢將誤導市場預期,進而推動物價的進一步上漲。因此,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行臨時干預措施,不僅必要,也恰逢其時。
4、臨時性。《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宣佈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見,我國政府近期內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干預措施,持續時間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干預的商品價格漲勢趨於穩定,干預措施就會取消。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干預的價格的市場調節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
5、合理性。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對像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如何既發揮對市場的導向作用,又不使市場的活力受到傷害,干預的標準和方式確定至關重要。《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産,保障供應;有利於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於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並特別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此外,為限制政府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市場的生機與活力,《實施辦法》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可見,無論是提價申報還是調價備案,都以企業正當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非不準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繼續經營的積極性。
合理性的另一體現,是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選擇重實效、講落實。首先,産品的選擇限于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食品和燃料。從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價申報的企業看,受限産品只有方便麵、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數幾個品種。這是因為,此輪食品價格上漲既有宏觀因素的影響,也與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關,特別是豬肉價格的上漲,與自身的週期性波動有明顯的聯絡。在這類所謂蛛網定理適用的食品生産領域,針對市場價格的明顯上漲,在推出一系列鼓勵生産的政策同時,對市場實施臨時的價格干預措施,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上也可操作。其次,《實施辦法》還將臨時干預的對象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明確規定了受干預企業的標準,即市場集中度高、經營規模較大、具有市場影響力。這樣的規定,不僅能落實,而且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既可取得實效,也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則可將所實施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理解為對市場價格形成的部分干預,由於受到限制的只是價格構成中的一小部分,價格與市場供求關係的基本聯絡並未切斷,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仍可延續,因而是一種較富彈性的市場監管方式。
此前,我國已有臨時價格干預的成功實踐。如“非典”時期各地政府物價部門對衛生消毒物品價格的臨時管制,既實現了相關産品價格的穩定,也保障了市場供應。此外,廣東省對液化氣價格臨時干預,也是比較成功的。有此經驗作基礎,加之科學的設計,我們堅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出臺,將有力地抑制“跟風漲價”、“哄抬物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水平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