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韓潔、羅沙)財政部23日宣佈,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同時進口部分風力發電機組將不再享受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通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於企業新産品的研製生産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於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而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分兩種情況:其進口上述規格的風力發電機組在2008年11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後對上述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於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 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7年初,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四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決定對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調整進口關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