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讀者在書店查看《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讀本。吳明攝
4月17日,江蘇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徐州市建設局黨組分別免去技術監督局情報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建設局建築市場執法監察支隊第一大隊長劉俊的行政職務。至此,徐州市此前通報的2007年度“群眾不滿意處室”和“群眾不滿意行政事例”的主要責任人均受到行政處理和法律制裁。
4月22日,湖北省當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范曉嵐辭去當陽市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決定接受其辭職,並報當陽市人大備案。此前,范曉嵐駕車不慎撞死一名11歲男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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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官員辭職辭退現象屢見報端。有專家認為,這種現象的增多,反映了我國《公務員法》正在逐步釋放威力,折射出對公務員機關與公務員依法治政、依法問責的法治精神。
記者近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作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相關法規目前正加緊起草。配套法規將對公務員的辭職條件、辭退情形,對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作出具體規定,有望年內出臺。這將進一步明確公務員辭職辭退的具體操作細則,加強對公務員隊伍的規範管理。
公務員不是鐵飯碗
建立引咎辭職制度,解決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
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佈施行起,我國公務員制度在設計、實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於通過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以去除以往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鐵飯碗”、“鐵交椅”等“機關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實現公務員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務員制度還特別設立了辭職辭退制度,使機關人事管理不再死水一潭。另一方面,公務員制度中的廉政約束機制也逐步發揮“威力”。這主要體現為有關公務員紀律、處分和回避制度以及對領導和“熱點”職位有計劃地輪崗,對有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實行回避等,加強了對公務員的有效監督。
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更是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除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則和考核、懲戒制度外,還規定了公務員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進行嚴格考核,而考核結果則與職務的升降、與漲工資發獎金以及辭退相挂鉤;違反紀律的要受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辭職,是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辭去所擔任的職務,離開公務員隊伍,解除與所在機關的任用關係的行為。既包括辭去公職,又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和自願辭職以及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針對領導幹部辭職,《公務員法》第82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但辭去領導職務與辭去公職不同,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後還保留公務員身份,還可能安排別的工作。
在國外,引咎辭職是選舉産生的政治官員的一種自責行為。而在我國,官員的引咎辭職是近年才發展起來的一種黨政領導幹部承擔責任的方式。早在2002年中央頒布實施的《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就對領導幹部引咎辭職作了明確規定。
“《公務員法》在此基礎上,將引咎辭職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辭職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説是一種政治法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一種新的責任制度。”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劉旭濤表示,建立引咎辭職制度,從法律上解決了長期困擾人事管理中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為建立一支適合新時期任務的領導幹部隊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專家認為,引咎辭職制度不同於公務員因自己直接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的帶有強制性的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領導成員的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承擔政治責任的一種形式。
從嚴治政 規範行為
10年中,全國年均處分公務員約1.5萬人,約佔3%。
我國公務員制度實行15年來,從嚴治政的理念一直滲透其間。對官員的監督約束之弦始終緊繃。
2002年以來,有關部門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建立健全推進公務員行為規範建設的長效機制,重點加強對直接服務於群眾的“窗口”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掌管“人、財、物”的重點工作崗位公務員的行為規範教育,把公務員遵守行為規範的情況作為考核、獎懲、職務升降、辭退的重要依據,有效提升了廣大公務員的道德水平,有力促進了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
2007年6月1日,作為《公務員法》配套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生效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的專門性行政法規。
據統計,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中,全國共計處分公務員149929人,平均每年約1.5萬人。每年受處分人數約佔公務員隊伍總數的3%。左右。
2002年以來,我國堅持從嚴治政原則,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等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嚴肅公務員紀律。僅2003年,全國便對14213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政紀處分。
2006年,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除北京、福建、湖南、廣西、西藏)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人數約為8327人,其中開除的914人;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受處分人數為169人,其中開除36人。這也是迄今為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最新一組有關公務員作風建設的數據。
監督約束力度漸強
轉變問責方式,深化問責對象,擴展問責範圍
近來,關於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新聞事件著實不少:
——2007年底,河南省濟源中級法院法官張鴻英因私自會見女當事人,並與之發生不正當關係被辭退。根據《公務員法》、《法官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清退不適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員的通知》,濟源中院做出這一決定。
——今年2月,雲南呈貢縣投資促進局一位副局長在昆明召開的招商引資與開發區發展專題講座上睡覺,被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仇和嚴厲批評。在之後召開的呈貢縣紀委十一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上,這位副局長被勒令辭職,該局局長因負直接責任也作深刻檢查。這也是昆明市公佈《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以來處理的首起案例。
——4月26日,記者登陸遼寧西豐縣官方網站。網站顯示,縣委書記一職已由原鐵嶺市委組織部副部長葉德松接任。而該縣的前任縣委書記張志國,早在今年2月就已被鐵嶺市委責成引咎辭職,並向市委寫出深刻檢查。張志國的“下課”,起因于他同意公安部門介入並拘傳記者的“西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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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廣州市人事局起草的《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首問首辦責任制試行辦法(草案)》和《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投訴處理辦法(草案)》,由市法制辦向市政府各部門徵求意見。文件如能出臺實施,將對廣州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起到嚴格的約束作用。根據草案,公務員有“不按公佈的服務用語及服務禮儀接待來訪人”等8種情形之一、被投訴並經調查核實6次的,將被辭退。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實行更嚴格的制度規範,有利於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劉旭濤教授表示,不斷提高約束監督力度,有利於探索建立行政問責制度,轉變問責方式,深化問責對象,擴展問責範圍和領域。(盛若蔚)
公務員辭職的幾種情形
程序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領導幹部辭職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李彼格 摘自《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