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李菲)記者8日從民政部獲悉,為適應救災捐贈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規範管理救災捐贈工作,民政部對《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頒布實施《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據了解,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對有關規定做了新的調整:
——明確了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是救災募捐主體,並擴大救災捐贈受贈人的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及經認定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救災捐贈受贈人。
——下放分配、調撥救災捐贈款物和變賣救災捐贈物資的權限,對境內的救災捐贈物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變賣,境外的救災捐贈物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變賣。
——考慮到救災捐贈活動的特殊性,規定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組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
——規定了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依照協議轉移捐贈財産的追要程序和手段,增加了對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救災捐贈款物的法律責任和救災捐贈受贈人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增加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即“在境外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時,需要組織對外援助時,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社會捐贈,統一協調民間國際援助活動”,以及“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需要開展捐贈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的條款。
——對接收捐贈憑證按照現行財務、稅收管理規定進行規範,對稅收優惠作了原則規定,對接收外匯的方式進行調整,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對有關救災捐贈的信息公佈作了強化。
民政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救災捐贈體現了社會各界和捐贈人對受災群眾的關愛,是社會動員體系的重要內容。民政部門將嚴格履行救災捐贈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對救災捐贈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災群眾的利益,保障救災捐贈工作的規範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