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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明確5類證券、期貨犯罪追訴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4日   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背信運用受託財産等5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作了明確規定。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快,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出現增多的態勢,在犯罪形式、手段等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特點。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原有部分證券、期貨犯罪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産罪的規定。

    此次的《補充規定》對《刑法》、《刑法修正案(六)》五個證券、期貨犯罪規定中的“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等進行了細化。

    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補充規定》規定了9種應予追訴的情形,除規定了造成股東等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外,對虛增或者虛減資産、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致使股票等被終止或者多次暫停上市交易,騙取發行上市,顛倒盈虧等情形,也規定了具體的追訴標準。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規定了7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規定了5種應予追訴的情形,其中規定證券交易的成交額為50萬元、期貨交易的保證金佔用數額為30萬元、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的,應予追訴。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和背信運用受託財産罪,《補充規定》也都分別規定了7種和3種應予追訴的情形。

    《補充規定》明確了相關證券、期貨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使《刑法》有關規定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則相銜接,既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證券期貨犯罪行為提供了統一的追訴標準,也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有利於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有效銜接,形成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 (記者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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