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方便車船稅徵繳、提高徵管質量和效率,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車船稅徵管的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表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關於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徵收車船稅問題,通知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徵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通知指出,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於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並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後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通知説,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實、完善各項具體徵管制度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