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記者 李延霞、王宇)記者2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通知指出,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通知説,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併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