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6月9日電(記者郭立)為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重慶市渝北區出臺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並於6月起施行。
這個《規定》明確了行政首長的適用範圍,其應訴範圍為:本單位當年發生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本單位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案件;在本單位或本地區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上級部門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規定明確要求,同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內有5件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於3件,其餘案件應當有一名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提倡和鼓勵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較多或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組織本機關工作人員或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審判旁聽。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報區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同意後,由本單位的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因未依法履行訴訟義務,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