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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做好地震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  為保障汶川地震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幫助受災群眾早日重建家園,按照《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重建工作原則。農戶住房重建工作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農戶自建、政府補助、部門幫扶、社會捐助。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人居環境治理相結合,與扶貧開發工作、改善農村居民居住條件相統一,與當地經濟社會總體規劃、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根據災區自然地理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在充分考慮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引導幫助房屋倒損農戶建造有抗災能力、造價適中的房屋。

    二、制定住房重建規劃。災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力量,逐村逐戶,重點排查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法居住的危房以及受災害威脅需搬遷的農戶,按照原地重建和異地新建,分類統計,登記造冊,逐戶建檔立卡,為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準確依據。要在摸清農戶住房倒損情況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因地制宜、科學論證,保護生態、節約耕地,經濟實用、保證質量,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的總體要求,制訂符合當地實際、群眾認可的倒房恢復重建規劃。

    三、科學選址合理設計保證質量。縣(鄉)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住房重建選址和房屋設計工作,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調集足夠的力量,支持受災地區的規劃、設計工作。選址要符合抗震設防和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可能發生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區域。要無償向受災群眾提供可選擇的,能夠滿足不同需求、切合實際的住宅設計式樣並附施工圖,盡可能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要加強建築材料質量監督,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確保重建房屋結構和質量符合抗震設防和抵禦災害的要求。

    四、多渠道籌集重建資金。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的農戶重建住房,原則上按每戶平均1萬元的標準補助,對其他損房農戶給予適當補助。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包乾使用,按照重建規劃和建房進度及時下撥。災區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農戶住房重建資金投入力度。受災省(市)接收的社會捐贈資金,要重點用於農戶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對於有償還能力的農戶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受災農戶是住房重建的主體,要尊重群眾意願,發動群眾自力更生,生産自救,廣泛開展對口援建、鄰里互助、幫工幫料,動員全社會力量幫助農戶重建住房。

    五、嚴格重建資金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項規定,進一步規範發放辦法,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程序確定補助對象,對重災地區,低保戶、五保戶,遇難者家庭、傷殘者家庭以及其他困難群眾給予重點幫助。縣、鄉要建立重建工作臺賬,公開補助人員名單和補助資金數額(含社會捐贈款),保證重建資金髮放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用捐贈資金集中重建的,要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反饋。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財政、審計部門要對重建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檢查。

    六、加強對住房重建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協調,重建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鄉、村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戶住房重建工作領導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受災農戶住房重建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提前組織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産和調運,保證建築材料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建立住房重建進展統計、考核、報告制度。要加強對建材供應、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保質保量地完成重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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