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會同有關省(市)組織建造一批過渡安置房,以滿足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所需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並對有關省(市)實行定額包乾辦法。
中央財政對有關省(市)實行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定額包乾辦法。資金分配標準為: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按活動板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築,按配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實行定額安排。
為加強建設資金管理,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明確規定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四個方面:(一)受災群眾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二)配套建築,包括學校、醫療診所、便民商店、公共衛生間、集中供水點、垃圾收集站;(三)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四)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
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國有資産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産登記手續,並加強日常管理。(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