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陳菲、張曉松)24日開始審議的消防法修訂草案規定,對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消防法修訂草案原來將現行消防法關於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規定,改為由有關仲介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抽查。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認為,這樣修改,體現了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必要的。
但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認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事關公共安全,在目前一些仲介機構的執業行為還不規範的情況下,不宜交由仲介機構審核,仍應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審核。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考慮到有些大型公眾聚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對這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仍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審核比較妥當。
據此,法律委建議,將修訂草案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的規定修改為:一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二是對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