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張曉松、王茜)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6日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批准該公約,有利於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尊重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良好風氣,有利於保護社會困難群體、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殘疾人權益,有利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符合中國利益和實際需要。
《公約》由序言和5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一)規定了《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二)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殘疾人人權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三)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四)規定了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殘疾人享有生命權、獲得司法保護、免受酷刑和虐待、遷徙自由和享有國籍、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權利;(五)規定了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和促進殘疾人獲得教育、健康、康復、就業、社會保障、參與文化體育生活等權利;(六)規定了在《公約》生效時應當成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並對其組成方式和議事規則做了規定;(七)規定了各締約國應當承擔的履約義務;(八)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2001年11月第5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特設委員會,研究制定《公約》。特設委員會先後召開了8次會議,最終就《公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006年12月13日,第61屆聯合國大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了《公約》,並於2007年3月30日起開放供各國簽署。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于2007年3月30日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截至2008年5月30日,已經有129個國家和歐盟(作為區域一體化組織)簽署了《公約》,其中27個國家已經批准了《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部全面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國際法律文件。